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晉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寶慶院區第2法庭宣判,惟因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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