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原告 俞富義 被告 胡愷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4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前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34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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