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83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6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50,000元,約定於每月8日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6.8%計付,延遲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有債務人簽立之貸款契約為憑。
(二)詎料債務人乙○○僅攤還至民國97年3月8日止即未再依約攤還,尚積欠本金新台幣75,813元及自民國97年3月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等,屢經催討、迄未清償,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資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