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42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97年6月18日所為之處分(處分案號:高監營裁字第裁80-NJ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3月
3日12時43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在高雄縣○○鄉○○○路與大寮路交岔路口,經警舉發「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千8百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上開交岔路口並未設置「機車兩段式左轉」標誌,係於近日始設置。又本件路口車流量甚大,需等對方車道為紅燈時始能左轉,異議人當時係停紅燈左轉,並非紅燈直行,並非闖紅燈,警方所言之違規,顯與事實不符,為此聲明異議等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於上開時間,騎乘上開重型機車,行經上揭交岔路口,確於其行進方向之交岔路口圓形紅燈亮起而禁止通過交岔路口之際,違規闖越紅燈逕行左轉等情,業有卷附採證照片2幀可佐,堪認無訛。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本件於異議人違規當時,異議人行進方向之紅綠燈號誌旁,已明顯設置圓形藍底白字之「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此觀諸前揭違規採證照片至明,異議人辯稱當時並未設置該等號誌云云,顯無足採。又異議人雖提出本件交岔路口地面標線劃設照片1幀,以證明其違規當時地面並未同時配合劃設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線,此互核採證照片所示內容,固可認屬實;然駕駛人使用道路本應注意沿線路道各項號誌、標誌、標線之設置,並留心交通規則,上開交岔路口既已於紅綠燈號誌旁明顯設有「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異議人當能即時發現並知悉該路口應兩段式左轉,本件地面縱未劃設待轉區標線,亦無影響於異議人對於上開交岔路口應兩段式左轉之認識,異議人自不能不遵守上開標誌之指示逕行違規左轉,是異議意旨所陳,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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