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債權人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債權人 莊凱評 即景順土木包工業債務人經典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鳳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已就臺北市南港區玉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工程,向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領如協議書所指之款項完畢之釋明。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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