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05號債權人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東 和債務人 邱桂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繳費用業經裁定由債權人負擔),查本件重新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應另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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