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584號債權人 范孟祺 即永盛鑫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景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同一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現由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0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審理中,債權人再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