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雅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雅庭於民國106年2月23日9時20分許,在址設南投縣○○鄉○○路○○號之南投縣名間鄉調解委員會與 賴麗珠 調解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賴麗珠辱罵:「那當事人要來,不是妳要來,妳知道嗎,要叫那隻狗來,結果那隻豬跑出來」等語,足以貶損賴麗珠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麗珠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明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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