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鈺婷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鈺婷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鈺婷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7月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依證人證述及卷附書證等,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述前後歧異,與共犯供述、證人證述亦有齟齬,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重大常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且尚有證人待傳訊詰問,而被告參與勸說頂替,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6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素珍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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