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74號聲請人政昌鋁合金熱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1│正璽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城東│96年4月10日│142,710│AG0000000│││ 朱志君 │分行│││││├───┼──────────┼────────┼───────┼─────┼────────┼───────┤│02│正璽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城東│96年5月10日│275,024│AG0000000││││朱志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