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趙學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109年3月3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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