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陳建州 被告 陳建榮
黃齡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自門牌號碼嘉義市○○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並將房屋返還予原告」,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房屋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9,700元(計算式:10,800元+7,200元+14,200元+9,400元+8,100元=49,700元),有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9年3月20日回函1份附卷可佐。准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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