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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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四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接獲妹妹因丈夫告訴人乙○○間家務事之求助電話,遂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凌晨四時五十分許,至臺中市○○區○○○街○○號告訴人居住之社區,惟因意見不合而起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鞋子敲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撕裂傷二.五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