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級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176號原告甲○○被告高雄市立鼎金國民中學代表人乙○○被告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學代表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級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核定薪級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及申訴、再申訴決定,並命被告回復原告本薪500元薪級且補發薪資差額。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育如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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