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03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懋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