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11號原告 林忠義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史庭竹 律師被告 盧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6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