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3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業登記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商業處間商業登記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58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裁字第71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5月1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