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豔秋選任辯護人薛西全律師
王俊凱律師 李吟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727、7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豔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昰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