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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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7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郁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郁薰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郁薰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