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4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仲崴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580、10289、10956、11424、11765號、111年度偵字第422、1092、2080號;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980、5773、11559號,111年度軍偵字第167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軍偵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提供「 王婕羽 中信帳戶」部分撤銷。
蔣仲崴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蔣仲崴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的目的,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使他人陷於錯誤後轉帳再予提領之方式,詐騙他人財物,並掩飾或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而洗錢,竟仍以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洗錢犯意,於提供自己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蔣仲崴中信帳戶」,蔣仲崴此部分所涉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存摺、提款卡、密碼,予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綽號「梅花三」成年男子使用之民國110年7月7日後某日,即屢邀約友人王婕羽亦將帳戶提供予「梅花三」使用於先,再進而於110年7月31日某時,偕同王婕羽前往高雄市○○區○○○路0號之85大樓附近某處所,將王婕羽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婕羽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梅花三」使用。嗣「梅花三」收受「王婕羽中信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王婕羽中信帳戶」,並旋遭提領,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警察機關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關於被告蔣仲崴被訴範圍之認定: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既明載「王婕羽透過蔣仲崴介紹知悉…乃於110年7月31日某時,由蔣仲崴陪同…將…所申辦之『王婕羽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提供予…」等語,原應認被告蔣仲崴促使並進而偕同王婕羽提供「王婕羽中信帳戶」之舉,亦在偵查檢察官起訴之列;況原審之公訴檢察官復先出具補充理由書、繼又當庭口頭申明此情(原審卷一第377至380頁,原審卷二第23頁),則法院就被告蔣仲崴此部分犯行,自當依法予以審理。
二、關於上訴即本院審理範圍之認定:原判決乃分就被告蔣仲崴提供「蔣仲崴中信帳戶」、「王婕羽中信帳戶」部分,各自論罪,嗣原審公訴檢察官所撰上訴狀固未明確指稱僅就提供「王婕羽中信帳戶」部分提起上訴(被告蔣仲崴未上訴),惟觀諸檢察官上訴書狀內所載上訴理由既(僅)為:被告蔣仲崴偕同王婕羽提供「王婕羽中信帳戶」,另使被害人 賴宥蓉 遭詐騙而將新臺幣(下同)4萬元款項匯入之,嗣亦遭提取而掩飾去向,原審未及併予審理,致量刑之輕重受有影響,自應予撤銷另為適當之判決等語(本院卷第9至10頁),而就提供「蔣仲崴中信帳戶」部分全然未置一詞(未有任何申明不服之意),則對照該份上訴書之具體上訴理由,自應認僅提供「王婕羽中信帳戶」部分,業經檢察官合法提起上訴,至於提供「蔣仲崴中信帳戶」,則自始未經當事人合法提起上訴;嗣二審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猶明確重申僅針對提供「王婕羽中信帳戶」部分上訴之旨(本院卷第91至92頁),是本院所得審理之範疇,即業經合法提起上訴之提供「王婕羽中信帳戶」部分為限。
三、證據能力之說明:被告蔣仲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94至99頁),且其等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已知其情,而未聲明異議,本院認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蔣仲崴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全然坦承前述犯行不諱,核與證人王婕羽之供述內容大致相符;其中「王婕羽中信帳戶」確遭向附表所示被害人詐欺取財使用,且款項旋遭提取各節,則有附表所示證據足憑,是被告蔣仲崴首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法律之適用: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蔣仲崴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條(含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含第14條),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蔣仲崴行為時,亦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2.同次修正固併就人頭帳戶案件,新增同法第15條之2之獨立處罰規定,惟依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自無從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加以處罰餘地。
㈡論罪
1.核被告蔣仲崴偕同王婕羽提供「王婕羽中信帳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行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他人犯罪,應各負幫助犯罪責任,而無適用刑法第28條之餘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蔣仲崴就此部分犯行應與王婕羽各負幫助罪責,併予指明。
2.被告蔣仲崴此部分以一提供「王婕羽中信帳戶」之行為,幫助正犯詐騙附表所示之數名被害人,而侵害數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同時幫助正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附表編號13至20所示部分之犯行雖未據起訴,惟與業經起訴之部分,既具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部分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當併予審究。
㈢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蔣仲崴乃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蔣仲崴於本院審理中既已知自白幫助洗錢之犯行不諱,即另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予以遞減輕之。
三、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原審就此部分據以論處被告蔣仲崴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除附表編號1至19被害人之外,「王婕羽中信帳戶」另遭用以向附表編號20之被害人為詐欺取財等犯行得手,原審未及審究及此,尚嫌未合;㈡被告既已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即應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原審未及適用該規定對被告蔣仲崴減刑,亦有不當。檢察官以首揭㈠之事由,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且原判決此部分另有前述㈡之違誤,自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即主文第1項)。
四、量刑與沒收與否之說明㈠審酌被告蔣仲崴於本案犯行前未曾受刑之宣告(卷附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尚非素行不佳之人,惟其提供「王婕羽中信帳戶」予他人行騙、洗錢使用,除使行騙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及金流,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外,另並增添被害人尋求救濟以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復考量被告蔣仲崴畢竟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惡性及犯罪情節尚不及正犯,再斟酌其所提供「王婕羽中信帳戶」合計造成附表共20位被害人各受有1萬5000元至10萬元不等之損害,且迄未賠償分文,暨惡性顯較王婕羽為大。 末衡 諸被告蔣仲崴於本院終知坦承犯行不諱,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目前擔任軍職、未婚無子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㈡卷內尚乏確切事證足認被告蔣仲崴因提供「王婕羽中信帳戶
」之舉實際獲有犯罪所得,本院自無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之問題。至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款項,乃係由行騙者管領、處分,是該等詐得之款項雖為洗錢之標的,惟非被告蔣仲崴所有或所得管控(即被告蔣仲崴自始對該等款項欠缺事實上管領權限),本院自亦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率對被告蔣仲崴宣告沒收。
參、被告蔣仲崴提供「蔣仲崴中信帳戶」部分,於原審判處罪刑後,未據上訴,業經本院敘明如前,已告確定,併予指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新君、楊士逸、廖偉程及侯慶忠移送併辦,檢察官黃莉紜提起上訴,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鄭詠仁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居珉附表(即按原判決書附表二予以增補者)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書證及出處1 陳永義 行騙者於110年8月3日透過YOUTUBE網站連結「奧丁」投資網站,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巧怡」向陳永義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陳永義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3日13時41分5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第139-145頁】③網銀台幣轉帳截圖【同上卷第147頁】④陳永義陳述【同上卷第17-18頁】110年8月3日13時42分2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2 黃瑋渝 行騙者於110年8月3日20時14分許透過YOUTUBE網站連結通訊軟體LINE群組「保德信投資」,透過該群組向黃瑋渝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黃瑋渝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3日22時14分3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第155-159頁】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63-168頁】④黃瑋渝陳述【同上卷第19-20頁】3 陳沛蓉 行騙者於110年8月2日15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B連結「鑫禾娛樂城」網站,以LINE暱稱「Wilson」向陳沛蓉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陳沛蓉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2日21時51分3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第171-173頁】③LINE對話紀錄譯文及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79-195頁】④陳沛蓉陳述【同上卷第21-27頁】4 陳聖傑 行騙者於110年8月4日透過LINE暱稱「莉莉」向陳聖傑推銷「亞洲理財通」網站,並以LINE暱稱「Alyssa」等帳號向陳聖傑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陳聖傑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5日15時46分15,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第203-209頁】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15-223頁】④陳聖傑陳述【同上卷第29-30頁】5 畢庭軒 行騙者於110年7月28日19時10分透Instagram帳號「 林喬恩 」發布 誠徵 蝦皮幫手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tt0902」等帳號向畢庭軒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畢庭軒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2日16時38分3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第233-235頁】③聯邦銀行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43-245頁】④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47-249頁】⑤畢庭軒陳述【同上卷第31-44頁】110年8月2日17時5分3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6 陳秀秀 行騙者於110年7月17日17時29分輾轉透過 葉翔鈞 介紹陳秀秀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SUMMITWORLD」,向陳秀秀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陳秀秀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4日14時13分2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10956號卷第121-122、127頁】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同上卷第123-126頁】④陳秀秀陳述【同上卷第66-69頁】7 林麗生 行騙者於110年7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 林信穎 」,向林麗生佯稱依通訊軟體LINE帳號「HKOBD客服中心」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林麗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3日13時42分許88,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181號卷第21-27頁】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轉帳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35-41頁】④林麗生陳述【同上卷第17-18頁】8 錢雅雯 行騙者於110年8月3日12時許,透過社群網站FB連結通訊軟體LINE帳號「Max葉專員」,向 錢雅文 佯稱依通訊軟體LINE帳號「SummitWorld財務客服」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錢雅雯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4日22時35分許35,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110偵10575號卷第97-99頁】③網銀轉帳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及【同上卷第115-131頁】④錢雅雯陳述【同上卷第93-95頁】9 陳渝文 行騙者於110年7月19日,透過社群網站FB連結通訊軟體LINE帳號「簡單職務輕鬆收入」,向陳渝文佯稱註冊「Fusion」投資網站並依通訊軟體LINE帳號「fusion客服中心」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陳渝文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3日13時11分許39,1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110偵11628號卷第63-64、74-79頁】③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81-89頁】④陳渝文陳述【同上卷第65-70頁】10 黎思平 行騙者於110年7月1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張敬軒 」,向黎思平佯稱可註冊「mitra」投資網站並依網站客服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黎思平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3日12時59分許4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市警岡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26-149頁】③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同上卷第91-104頁】④LINE對話紀錄及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05-119頁】⑤黎思平陳述【同上卷第87-90頁】11 陳思嘉 行騙者於110年7月間,透過「Mitrade」投資網站連結通訊軟體LINE帳號「益鼎E指賺-每日收入的好友」,以該帳號向陳思嘉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陳思嘉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3日13時25分許3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市警楠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9、35-46頁】③LINE對話紀錄及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1-34頁】④陳思嘉陳述【同上卷第15-18頁】12 郭芷嫻 行騙者於110年8月2日,透過透過社群網站FB連結通訊軟體LINE帳號「YUTONG」,並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CLK2BTC財務客服投資網站」、「 張振宇 Eden」向郭芷嫻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郭芷嫻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3日20時11分許31,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12084號卷第17、21-25頁】③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3-36頁】④郭芷嫻陳述【同上卷第15-16頁】13 郭雲梅 行騙者於110年8月1日,透過社群軟體FB投資廣告,連結通訊軟體帳號「林專員」向郭雲梅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郭雲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3日13時35分許3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枋警偵00000000000號卷第30-33頁】③對話紀錄與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34-42頁】④郭雲梅陳述【同上卷第6頁】14 沈柏亨 行騙者於110年7月30日,透過YOUTUBE投資廣告向沈柏亨誆稱可帶領其操作獲利,致沈柏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3日22時19分許8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979號卷第25-39頁】③沈柏亨陳述【同上卷第11-12頁】15 陳譓 如於110年7月28日起,自稱「 楊珮妤 」之行騙者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向 陳譓如 佯稱:在「SMART+先進智慧投資助理」網站操作外匯賺錢云云,陳譓如不疑有他,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3日20時58分許41,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竹市警一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7-25頁】③存摺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39-65頁】④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戶名 裴美樺 )【同上卷第67頁】⑤陳譓如陳述【同上卷第3-4頁】16葉 林肯 葉林肯 於110年7月30日某時許,上網瀏覽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加入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群組,並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2日18時50分許15,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331131號卷第43-49頁】③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翻拍照片【同上卷第55-57頁】④葉林肯陳述【同上卷第37-38頁】17 蔡瓊慧 行騙者於110年8月3日15時34分前之某日時許,利用LINE通訊軟體,以投資虛擬貨幣為由,邀約蔡瓊慧投資比特幣,致蔡瓊慧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3日15時34分許5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大鵬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8953號卷第65-66頁】③投資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卷第69-123頁】④蔡瓊慧陳述【同上卷第63-64頁】110年8月3日15時36分許5,2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18 林冠丞 行騙者於110年6月1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林冠丞後,對林冠丞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冠丞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5日18時29分許5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民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53-55頁】③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同上卷第58-124頁】④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25-136頁】⑤林冠丞陳述【同上卷第37-45頁】110年8月5日18時31分許50,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19 葉馨文 葉馨文於110年7月30日在臉書上見及「SummitWorld之投資公司廣告」後,主動將之加為好友,行騙者因而向葉馨文佯稱:須先匯入款項始得取走投資獲利云云,葉馨文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2日16時32分許3萬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對話紀錄、SummitWorld之投資公司廣告頁面擷圖及中國信託銀行ATM匯款轉帳收據【111軍偵167號卷第201-249頁】③葉馨文陳述【同上卷第175-176頁】110年8月5日13時42分許2萬元王婕羽中信帳戶110年8月5日13時44分許1萬5,000元王婕羽中信帳戶20賴宥蓉賴宥蓉於110年8月2日在網路見及「SummitWorld之投資公司廣告」後,主動將之加為好友,行騙者因而向賴宥蓉佯稱:須先匯入款項始得取走投資獲利云云,賴宥蓉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3日14時6分許4萬元王婕羽中信帳戶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②投資平台資料、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112軍偵13號卷第63-82頁】③賴宥蓉陳述【同上卷第13-16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