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89號受刑人 白義 蕭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一內所載有期徒刑5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5月之記載,對照卷附104年度訴字第430號判決主文係有期徒刑8月,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正確附表編號一如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附表:受刑人白義 蕭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更正後)┌────────┬────────┐│編號│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3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30││判決││號││├────┼────────┤││判決│104年7月19日│││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易服│否││社會勞動案件與否││├────────┼────────┤│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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