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154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正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迄移轉日民國94年8月26日之利息新台幣7,837元,已加入總額計算)。
二、債務人陳正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