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513號債權人燁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光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年超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蓋有債權人燁鎌有限公司大小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增列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釋明債務人全年超市正確之名稱為何及法定代理人「涂」 志政 正確之姓名(本件經商工資料登記資料顯示,係全年「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凃」志政)。
三、債務人全年超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