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6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水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水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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