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546號債權人 李國祥 債務人 紀妙慧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紀妙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依據(所提本票面額為新台幣叁拾萬元,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