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84號聲請人 徐志銘 訴訟代理人 徐凡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連晨宇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專戶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111年5月31日50,407元C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