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25號聲請人 林紫辰 代理人 林士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19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0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4003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5100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