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債權人 謝海芳謝秀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春景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相關釋明(例如借據、契約等)。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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