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志彬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程守富 告訴被告莊志彬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在新竹縣竹北市成功一街「日安巴黎」社區內之毆打行為所犯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