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廖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景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萬5,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6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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