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柯昆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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