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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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427號債權人 林信雄 即中乙五金行債務人 曾介融 即信毅鐵材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介融即信毅鐵材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適格債務人應為曾介融,其已非信毅鐵材行之負責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曾介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