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寬達(原名李添達)本案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62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寬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完畢,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9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1.7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餘詳附件聲請書)。
二、按第38條之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又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第3項)。是以沒收雖非刑罰,惟仍屬實體事項之法律效果,沒收裁判即屬實體事項之裁判,於其確定後不得任意爭執;尚未確定者,該裁判亦產生禁止處分效力,以避免任意處置。
三、經查: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60號判決,主文宣告被告犯販賣第二級
毒品未遂罪,且宣告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2包(驗餘淨重1.1999公克)均沒收銷燬,現經上訴而尚未確定(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
㈡聲請意旨所指毒品,卷查相關毒品名稱、檢體編號、鑑定書
字號,均與上開判決記載相同(毒偵1902卷41、45、91、97頁),足認客體同一。
㈢據上,聲請意旨所指毒品已為本院上開判決宣告沒收,而發
生禁止處分效力,亦有另案證據效用。是檢察官對判決已宣告沒收而尚未確定之客體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