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蔡春美
張敏珠 張致瑋 張珮雯 張珮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郭栢浚 律師被告 曾信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3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王惠芬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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