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4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5年度簡上字第5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8元(亦即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應拆除無權占用再審被告甲○○所有門牌號碼台南市○○○路○○號房屋之面積0.25平方公尺,並以該房屋拍賣時之出價2,008,000元計算,該占用部分之面積合計2,168元,計算式為:
2,008,000÷231.55×0.25=2,1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據民事訴訟法505條、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謝文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