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之3(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甲○○告訴被告乙○○犯詐欺罪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6日下午4時45分許辯論終結,有本院96年度易字第278號卷附96年11月6日審判筆錄及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審理案件一覽表各乙份在卷可憑,茲原告於96年11月
6日下午5時1分許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卷附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本院章戳及收狀時日足佐,揆諸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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