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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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95號原告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杉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
朱旭陽 唐世偉 被告新大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瑞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吉泰興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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