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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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弘原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弘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弘原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於民國101年7月27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鐘弘原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
1年度簡字第3038號、第4775號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929號、101年度交易字第42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復由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77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360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2年2月接續執行,於101年7月27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11月27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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