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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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 余雯婷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相對人 王國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家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109及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參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361號卷宗),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慈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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