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37號原告 林沁芝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士友實業有限公司、旺盟工業社即 陳有福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林沁芝之法定代理人林秀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二、被告士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被告旺盟工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商號負責人陳有福最新之戶籍謄本。
四、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異動索引(權利人資料等勿遮隱)。
五、經本院調取房屋稅籍資料,與系爭土地上鐵皮屋不符,請提出該鐵皮屋為原告所有之證明及其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