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告萬潞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侍德義 被告 王馨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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