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⒈聲請人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⒉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⒊聲請人前配偶及受扶養人 邱偉宸 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⒌由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⒍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⒐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請說明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銀行係提供何種還款方
案及每月應還款之金額為何?為何聲請人無法負擔?⒒請陳報確實居住處所之門牌為何?及提出門○○○區○○路
○○○號4樓、廈門街85號房地之最新建物土地登記謄本,另請陳報為何又有租屋居住於中東街52之2號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又請提出支付租金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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