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18號聲請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 黃明和 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計徵聲請費,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1,324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