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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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雄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應予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編號2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09號判決之宣告刑,就併科罰金刑之部分原載為「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惟併科罰金之金額應為8萬元,有上開判決存卷可參,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就併科罰金數額之記載即屬有誤,惟本件係就有期徒刑之部分定應執行之刑,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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