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應繳裁判費貳仟元,已繳壹仟元)
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