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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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應繳裁判費貳仟元,已繳壹仟元)
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