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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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662號聲請人正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啟元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為江啟元或幼豐貿易有限公司
二、確認票號CH246227、CH246228之利息起算日為93年9月22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幼豐貿易有限公司業於102年4月19日經授中字第102320531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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