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885號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益成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