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16號原告 黃志功 被告廣福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傅元柱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2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3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