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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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李翔武浪
尤志鴻
一、債務人尤志鴻、李翔武浪應向債權人連帶負擔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翔武浪於民國99年起就讀光啟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尤志鴻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26,727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翔武浪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6,727元,依雙方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尤志鴻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6,727元│101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1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