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124號債權人 詹寶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元勛 、 蔡瑞斌 即 蔡謀拱 之繼承人、 蔡佳臻 即蔡謀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事項是否更正為債務人蔡瑞斌、蔡佳臻等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蔡謀拱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補正蔡佳臻及 蔡榮亮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
皆請勿省略)。㈢確認蔡佳臻是否為蔡謀拱之繼承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貴欽